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信息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