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类信息化项目和涉及公共服务、公共利益的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有关投资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