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保障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不得在与中小企业交易中附加不平等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