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卫组织,配备保卫人员,并报县(区)或市公安机关备案。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保卫人员的配备或调动,均应征求县(区)或市公安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