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卫组织,配备保卫人员,并报县(区)或市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保卫人员的配备或调动,均应征求县(区)或市公安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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