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可以单独或者会同单位主管机关定期对单位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内部治安隐患,应令其限期消除。公安机关对已经确认的单位不能消除的内部治安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并视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