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主管机关对单位报告的内部治安中不能消除的隐患,应及时妥善解决。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