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隋唐洛阳城重要遗址、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