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在选址用地时应当提前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