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等污 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的,除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转产或者关闭外,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