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划方案》要求落实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 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挪用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 令其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