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省及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防洪、灌 溉、航道疏浚工程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小清河河道底泥,完成小清河引水补源工程建 设任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