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小清河干流防洪除涝、补 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规划方案》规定,通过流域内市(地)自筹、省财政给予扶持和 其他有关部门按原投资渠道分担等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