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小清河流域的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所辖排污单位,对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