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小清河流域的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监测 、监督其上游市(地)或者县(市、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市(地)或者县(市、区)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检举或者控告。上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举或者控告应当及时 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或者控告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