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小清河干流的市(地)行政区交界 处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监测、监督有关市(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凡污染物排放 总量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 定的标准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小清河流域的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小清河干支流的县(市、区)行政区交界 处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并向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超总量排污费。
超总量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