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土地管理、城市建 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