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小清河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 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