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会报告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的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