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