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