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