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