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