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