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