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