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