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