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