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