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