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