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