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