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