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设置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