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设置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