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大数据平台、云计算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主要包括通过视频监控、射频识别、地理定位、传感器、识别码、遥测遥感等传感设备和技术,实现对城市中人与物的全面感知而构筑的网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