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