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并与其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未移交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