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必要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现有公路的管理用房、标志标线、信息化设备等附属设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服务区布局的具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