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路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试运营满两年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村道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