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愚昧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义传播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