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拆除的,应当采用先建后拆或者拆建同时进行的办法,确保科普场馆、设施规模和水平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水平。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