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市和区、县(市)财政安排科普经费时应当符合同级政府科普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