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