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