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船舶发生水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

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