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船舶发生水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