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