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