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