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